孔廟財產,應由保管機關切實清查整理。 前項財產之收益,應按其權屬分別繳解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公庫。 紀念孔子、修繕孔廟等費用,由中央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公庫撥付,其收支均按法定預算程序辦理。 news2016-04-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