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,應適用本法之規定。 但下列船舶,不在此限: 一、軍事建制之艦艇。 二、龍舟、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。 三、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。 四、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。 news2016-02-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