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條第一項之證明文件或宣誓書,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認證。 申請人及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提出之文件係外國公文書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 news2016-09-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