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場處理之商品,應繳納管理費,逾期提貨者,塵繳納滯留費,其標準如左: 一、管理費: 按各該商品已繳檢驗費額百分之二十計收。 二、滯留費: 自逾期之日起,每日按原應繳納管理費額計收。 前項管理費、滯留費應列入歲入預算處理。 news2016-02-13